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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10/24 

临政函〔201511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安市人民政府

20151215

 

此件可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建设性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1514号)、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我市社会治理创新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要求,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为打造山川秀美、城靓村美、生活和美的“三美”临安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要求。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完善并行,以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完善培育扶持政策、改进监管方式、发挥作用效能为重点,发展一批公信力高、自律性强、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门类齐全、布局合理、覆盖广泛、发展有序的社会组织体系;建立服务到位、评价引导、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体制;形成党委领导下的政府管理、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管理格局。

二、主要措施

(一)简化社会组织登记审批程序。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取消对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降低登记门槛,取消“一业一会”限制,重点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中引入竞争机制。适当放宽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资金额和会员数。

(二)完善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照“政府扶持、社会参与、专业运行、项目合作”的模式,打造集培育扶持、项目孵化、公益创投、信息服务、培训交流、宣传推介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发挥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作用,进一步加强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建设,为社会组织提供政策咨询、培训交流及资金、场地、项目和技术等服务支持。先行在4个街道建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站,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服务。

(三)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机制,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不少于200万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社会需求初创型社会组织孵化、服务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培育、公益创投项目、人才队伍建设、品牌社会组织建设以及社会组织工作先进典型的宣传等。

(四)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认真落实《临安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同作用,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完善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公布政府职能转移目录和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社会组织能力和购买服务绩效进行评估,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内容和资金安排进行评审,做到购买服务前有资质审查、服务中有跟踪调查、服务后有绩效评估。

(五)开展公益创投活动。以公益服务需求为导向,公益服务项目为载体,按照“公开征集公益项目、组织专家评审项目、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监测评估项目实施”的程序,社会组织结合自身实际,根据社会需求提出项目申请,通过创意投标、资本对接、项目运作、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以及专业咨询与培训等方面的扶持,推动政府公益服务资助与社会组织公益服务活动实现有效对接,以此来培育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的能力,提升社会组织的专业度和服务管理水平。

(六)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发展公益志愿、社工服务、文体娱乐和协调管理类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或备案的双轨管理,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服务管理,鼓励社区社会组织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为居民提供扶老助残、慈善帮困、就业援助、教育培训、科技文体、医疗卫生、社区矫正、法律咨询和矛盾纠纷调解等服务,促进社区服务的全面化、便捷化、实效化。对积极开展公益性活动且影响好、群众满意的已备案或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项目补助。每年由社区社会组织向所属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项目运转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形进行评估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

(七)建立社会组织信誉评估机制。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诚信评估,引导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等机制。推行第三方评估机制,科学合理开展信誉评估。重视评估结果和品牌社会组织的应用,对认证为3A以上等级和品牌社会组织的单位,可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和项目招标的重要依据和条件。对首次获得社会组织信用评估3A4A5A等级的社会组织分别给予1万、2万、3万元的补助,对认定为杭州市社会组织品牌建设单位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激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和品牌认定建设,引导其提高诚信度和社会公信力。

(八)扩大完善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公益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和监管制度,对重点培育的社会组织按税法规定给予减免税。为社会组织提供合适的财政收支票据。

(九)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制定社会组织人才专项规划,加快建立与社会组织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开展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基础培训和专职人才专项培训工作。鼓励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申报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等职业水平考试。建立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培训长效机制,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开展政策法规、项目管理、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凡参加杭州市级以上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培训的人员,经市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对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助。通过引进优秀人才,优化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队伍结构,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努力建立一支专职、专业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队伍。

(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将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代表人士纳入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范围,畅通建言献策的渠道,提高社会组织代表人士的政治参与度;政府在编制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进行重大决策及立法过程中,应主动征求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各种咨询会、听证会和论证会,提高社会组织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聘请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担任选举观察员、行风监督员,参与公共监督和社会治理。

(十一)完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信用建设、财务审计、行政约谈、分类管理、预警监察等制度,形成对社会组织的有效舆论和社会监督。加强公益慈善项目监督和公众监督,防止诈捐、强行摊派、收受回扣、滥用善款等行为。健全退出机制,引导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进行合并或注销,对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未年检的、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三年年检基本合格的社会组织,实行有序退出。对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撤销。完善纪委、民政、财政、金融、审计、物价、公安、司法等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执法监察联动工作机制。实现社会组织年检与日常监督、诚信建设、执法查处有机结合,通过扶持、规范、监管,优化结构布局,促进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形成合力。成立市社会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社会组织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社会组织有序高效发展。

(二)加强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推动服务型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应及时成立党组织和群团组织,不断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市“两新”工委要牵头抓,统筹规划,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在民政部门设立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抓好归口管理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根据社会组织特点,创新组织设置方式,因地制宜设立和调整社会组织党组织,努力实现应建尽建目标。加强在社会组织党建体制机制、方式方法、载体平台等方面的创新实践,激发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生机活力。

(三)建立协调机制。市社会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成员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和政策措施。组织部门要牵头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和人才队伍建设;民政部门要发挥社会组织管理的牵头作用;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制订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指导意见和具体目录;财政部门要牵头制订并公布年度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目录,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各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落实安排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市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制订社会组织权益保障等政策;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指导和保障;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各街道要落实人员负责,充分利用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或社区配套用房,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条件。

(四)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了解和认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主动支持和参与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坚持典型引路,及时总结、宣传、推广优秀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组织加强交流学习,共同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开创我市社会建设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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