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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6/10/24 

临政函〔20142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7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3190号)以及《中共临安市委、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临委〔20131号)精神,为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现就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分类推进,建立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形成以家庭承包为基础,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为骨干、农业服务组织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队伍。到2016年,新增杭州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10家,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农业龙头企业6家以上;培育提升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30家,重点培育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10家;培育示范性家庭农场15家;培育发展农业服务组织10家。

二、实行政策扶持

2014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50万元,扶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组织。

1.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农业龙头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资助和农业龙头企业的升级奖励。

2.规范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提升。其中,培育规范化合作社10家,重点培育34家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重组。

3.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每年安排50万元,重点培育34家示范性家庭农场,发展有自主品牌、规模化的家庭农场,鼓励家庭农场拓展农业功能,发挥农业多重效益。

4.加快发展农业服务组织。每年安排50万元,重点培育34家农业服务组织,强化中介公共服务。

三、切实加强管理

1.明确工作职责。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市农办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落实保障措施。各镇(街道)要发挥主体作用,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2.加强项目管理。按照项目化管理的要求,由市农办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和考核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核后兑现补助政策。

3.注重资金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强化项目绩效考核。

 

 

临安市人民政府

201435

 

(此件可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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