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函〔2015〕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5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临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住建部第11号令)、《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和《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计划及建设年度计划;统筹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管理和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运营等综合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公安、人社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指导、配合和行业监管等工作。
镇街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和后续协调管理等工作。
四、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的成套住房,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房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五、公共租赁住房确权后需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方可进行配租。成幢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幢办理确权手续。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为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二)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资金;
(四)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五)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收购资金;
(六)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七)其他来源。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
七、公共租赁住房资金专项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市场长期租赁等形式筹集房源)和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的开支,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经费及其他开支。
第二章 准入管理
八、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解困优先、人才优先的原则,根据保障需求和房源建设情况,实行分期、分类准入的梯度保障。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籍(不含学生户口)3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该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居住地或服务处所为本市辖区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或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人才;
3.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1年(含)以上,或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的住房资助能力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5.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该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居住地或服务处所为本市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3年(含)以上;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的住房资助能力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该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上述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位于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临机构,以及登记注册地在本市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交法人组织的授权书。
十、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含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以及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父母、子女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一)上述人员拥有的房产;
(二)上述人员承租的公房;
(三)上述人员房屋已拆迁的(含货币补偿),按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
(四)上述人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建筑面积核计。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3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房源调配及公告发布:
(一)编制方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编制配租方案,确定配租房源、受理对象、受理日期及程序、分配办法等;
(二)发布公告。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媒体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公告中应明确受理对象、受理时间、受理地点、受理审核流程、房源基本情况及租金标准等内容。
十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保障对象群体实行分类申请、统一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至用人单位,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选房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二)收件。用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公示。用人单位将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财产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并接受举报。
(四)初审。镇街对辖区内申请家庭的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将申请家庭基本信息录入业务审核系统,收件资料按户整理形成卷宗并及时交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五)复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民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人社、公安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审核结果,确认准租资格,并在市内主要媒体公示7天。
无用人单位的申请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
第三章 配租管理
十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优先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政府规定的人才配租。
待条件成熟,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区内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多余房源应交由市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
十四、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公开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其保障资格终止。未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满,根据届时制定的申请条件对轮候人员的资格再次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终止。
对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低收入保障对象未享受实物配租的人员执行租赁补贴,低收入标准和补贴额度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物价)等部门制定。
第四章 租赁管理
十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除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其他申请家庭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
十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根据保障对象的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具体办法由市发改(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等部门制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支出,不足部分在财政一般预算中安排。
十七、房源配租完成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所有人应当按照合同示范文本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合同采取一年一签。
十八、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各方主体相关情况;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五)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六)房屋押金;
(七)房屋使用及修缮;
(八)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情形;
(九)房屋腾退及验收;
(十)用人单位相关职责;
(十一)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十二)其他约定。
十九、出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为承租人提供稳定的租赁保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各项生活基本设施的正常供给,不得无故中止租赁关系和服务内容。
二十、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将房屋用于自住,不得转租、闲置、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应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
二十一、用人单位、镇街、社区应当协助出租人做好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的催缴、租赁管理等工作。单位出现倒闭、破产、歇业及注销、吊销等情形或承租人辞职、调离单位、户籍、生活地发生变动的,应主动配合出租人办理退房或合同变更手续。
二十二、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承租人如需继续租赁的,应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出租人提出续租申请,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出租人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住房。
二十三、出租人和承租人有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11号)、《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等规定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四、廉租住房、人才公寓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实行一体化管理。
二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其他各类机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租赁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统一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
二十六、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