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函〔2014〕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本市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优化资源配置,加快转型发展,实现做大做强,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14〕3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债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动本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利用当前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有利时机,鼓励和引导本市优质企业抢抓先机,实施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全国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私募股权市场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多种渠道实现直接融资;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开展并购重组,促进资源优化整合与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和做强优势产业,推动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形成“挂牌上市一批、引进发行一批,股改规范一批、储备培育一批”的对接资本市场企业梯队格局,力争今后五年内新增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公司5家以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5家以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10家以上,新增直接融资80亿元以上,努力打造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资本市场“临安板块”。
二、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
1.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经工商登记注册为股份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
2.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因会计审核调整增加的利润,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限额500万元。
3.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归属个人部分转增股本的,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85%予以奖励。
4.股份公司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优先推荐享受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凡符合条件申请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专项贴息资金的,优先予以安排。
5.股份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优先推荐列入各级重点项目计划、优先落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提供项目基础设施保障。
(二)鼓励企业开展债权融资。
6.企业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或1年期以上短期融资券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在本市的,按其项目投资额的2‰予以补助,单次补助最高限额30万元。
7.企业成功发行1年期以上私募债券且募集资金投资在本市的,按其项目投资额的2.5‰予以补助,单次补助最高限额40万元。
8.两家以上中小企业集合式发行区域集优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且无财政性基金提供增信的,按各自发行额的2.5‰予以补助,单户单次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
9.设立企业发债增信保证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为本市企业发行区域集优债券提供增信支持,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区域集优债券募集发展资金。
(三)鼓励企业引进股权投资。
10.积极引进和组建各类股权投资企业以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独立法人形式的子基金,促进本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对股权投资机构的扶持政策,执行《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临政函〔2012〕89号)。
11.企业引进境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资本(不含股权转让)的,且单次融资额分别在1000万元、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按其单次融资额的1%予以奖励,单次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
(四)鼓励企业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12.股份公司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和45万元。已挂牌企业转板挂牌的,按相应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13.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他经认定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名单;符合条件的,优先确认为拟上市企业。
14.企业在上市(挂牌)筹备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依合法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在当年经营成本中摊销,也可分年度摊销。
15.拟上市企业在筹备上市过程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购并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按非交易性变更处理,免收各项地方性规费。
16.拟上市企业从确认当年起至上市前(最长三年),以其确认上年实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按环比增长部分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5%,在企业挂牌上市当年予以一次性补助,累计补助最高限额1200万元。
17.拟上市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或以直接上市方式向境外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单家企业限享受一次。
18.本市企业在境内外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在本市的,或者“买壳”上市成功后将注册地迁至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五)支持上市(挂牌)公司做大做强。
19.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实现股权融资并投资在本市的,按其项目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次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同一事项已享受本意见第11条政策的,不再重复补助。
20.本市上市(挂牌)公司兼并、收购市内企业的,在办理被兼并收购企业的土地、房产权证过户手续时,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
21.本市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且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20万元。本市挂牌企业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按其次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度增长额度通过项目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50万元。
22.本市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方式实现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在本市的,按其项目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次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
23.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以企业迁入次年实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按环比增长部分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5%给予连续三年补助,年补助最高限额500万元。已通过“一事一议”享受相关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
(六)促进直接融资服务机构发展。
24.证券业中介机构在本市新设分支机构、营业部或办事处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服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5.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股东在本市设立的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股权托管的,自然人股东在限售股转让时,按其转让额的3.8%予以奖励。证券公司(营业部)引进外地上市公司股东来本市进行股权托管的,视同招商引资,按自然人股东转让额的0.32%予以奖励。
26.积极引导证券业中介机构为本市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发行融资成功率、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等综合信息建立中介机构业绩档案。对资信好、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向本市企业宣传、推荐;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采取通报、列入黑名单等形式,提醒企业审慎与其开展合作。
(七)建立“一事一议”工作机制。
27.涉及其它有关重大事项和具体问题的,市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协调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工作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推进与组织协调。市发改局(市上市办)要加强企业挂牌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做好企业直接融资及挂牌上市的指导协调与宣传培训等工作。同时,建立市领导挂钩联系拟上市企业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指导服务。各镇街、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全力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
(二)提供优质服务。开辟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行政服务“绿色通道”,对企业在股改、资产重组、挂牌上市申报等过程中涉及的事项,相关部门要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加快工作进度;根据重点产业及优质企业发展需要,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做好区域集优、集合融资产品的组织协调。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镇街、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宣传与培训对接活动;各新闻媒体要开设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专栏,做好企业直接融资相关知识及优质企业成功利用资本市场典型案例的宣传,努力营造推动优质企业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资金保障。市财政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政策扶持资金,并会同市发改局做好各项奖励与补助资金的审核落实工作,切实为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四、其它事项
1.本政策意见所指股份制改造企业是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导向,经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后签订股改挂牌服务协议,股改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并报市发改局备案的本市企业。
2.本政策意见所指拟上市企业是经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完成尽职调查,达成上市推荐意向,由市发改局组织初审并报市政府或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认的企业。
3.本政策意见所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属于规费减免的,由申请人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市发改局确认后,相关部门直接予以减免;属于奖励和补助的,由申请人向市发改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认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
4.拟上市企业股东不选择在本市证券公司(营业部)托管股权或放弃上市计划的、享受本政策意见的企业五年内注册地变更为本市区域外的,市政府将收回其所享受的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
5.申请享受本政策意见的企业应及时将股改、挂牌上市、直接融资、股权转让等阶段性工作相关材料报市发改局备案。
6.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若干政策意见》(临政发〔2011〕114号)同时废止。
临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7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