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函〔2012〕1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应对外经贸发展新形势,推动我市外经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和杭州市有关优惠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依法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本市国、地税部门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自营进出口企业。
二、具体扶持措施
1.鼓励企业做大出口规模,提升产品品质。市政府对全市年度“十强外贸企业”、“十佳外贸企业”予以通报表彰;
2.鼓励企业培育自主出口品牌。对新认定为浙江省出口名牌、杭州市出口名牌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的奖励,其中80%奖励给企业,20%奖励给项目申报责任单位。对列入杭州市出口创新项目并验收合格的或列入杭州市“双百”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企业到境外注册自主商标和取得各项国际认证。当年获得境外商标注册证的,给予注册费7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首次认证费和检测费给予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4.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对企业参加列入临安市重点展的展会,给予展位费70%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企业参加市商务局组织或确认的展会,给予展位费50%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同个展览会只补助一个标准展位费;
5.支持企业规避出口收汇风险。对出口企业单独投保出口信用险的,按年度实际保费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外贸企业参加统一联保,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6.继续鼓励企业“走出去”营销。对境外新设企业、办事机构、销售网点,经批准取得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境外政府批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中方对外投资额在100—500万美元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奖励,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
7.支持企业扩大进口、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当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及资源性产品,进口额在500—1000万美元的自营进出口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的奖励;进口额在1000—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的奖励;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的奖励;
8.支持企业应对贸易纠纷。对遭遇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壁垒的外贸企业,积极参与应诉的,对其所发生的应诉费用给予7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9.鼓励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承接服务外包入库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承接服务外包企业每离岸实际执行额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对从事软件与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新增人员培训费用50%的补贴;
10.鼓励建设出口基地。获得国家、省、杭州市出口基地,分别给予项目申报责任单位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本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关外经贸发展扶持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条款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临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9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