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函〔2012〕1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切实打造浙江省“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引领区,更好更快推进杭州临安青山湖科技城浙商研发总部基地(以下简称“总部基地”)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青山湖科技城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92号),现就鼓励和吸引企业入驻总部基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入驻要求
入驻总部基地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主体要求。在总部基地建造、购买以及租赁楼宇,并在杭州临安青山湖科技城工商注册(包括新设立或迁入企业)和税务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产业要求。入园企业主要为工业企业总部、服务业企业总部及其研发机构,具体包括研发设计、工程设计、软件开发、金融、保险、法律、通讯、会计、创意、管理咨询、营销结算、电子商务、广告、人力资源、会展、物流等行业。
二、用地政策
受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800万元/亩,建筑指标符合总部基地规划要求,企业所用建设用地按商业办公用地性质依法挂牌出让,出让价格原则上按同地段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行业修正系数修正。
三、用房政策
1.对新引进的企业集团总部及其研发机构,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自购置次年起分3年补助到位,当年补助金额不高于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2.对新引进的企业区域总部及其研发机构,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购置次年起分3年补助到位,当年补助金额不高于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四、财政税收政策
1.对新引进的企业集团总部及其研发机构,自经营年度起,给予企业总部连续3年地方财政贡献额80%的奖励。
2.对新引进的企业区域总部及其研发机构,自经营年度起,给予企业连续3年地方财政贡献额50%的奖励。对单一年度纳税额在每平方米2000元及以上的区域总部,给予企业当年财政贡献额60%的奖励。
3.国内上市公司(不包括临安市内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总部基地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自经营年度起,给予企业连续3年地方财政贡献额60%的奖励。
4.对新设立(或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业投资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或担保机构,自经营年度起5年内,前3年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额80%的奖励,后2年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额50%的奖励。
5.对新设立(或引进)的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利审查机构、产权交易平台、咨询机构、检测机构、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自经营年度起5年内,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额50%的奖励。
6.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自经营年度起3年内,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额50%的奖励。
五、附则
1.集团企业总部认定标准。工业企业集团总部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含)以上,服务业企业集团总部年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含)以上。企业区域总部认定标准按集团总部认定标准减半执行。
2.对企业的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企业发展和人才引进。年度奖励(减免、补助)的总额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额为上限。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总部或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进行“一事一议”。
3.本意见所称地方财政贡献额仅指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企业经营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经营期限低于10年迁出临安的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奖励(减免、补助)须全额退还;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直接人员责任,并追回全部奖励补助。
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由市财政局和杭州临安青山湖科技城管委会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
临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8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