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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更新时间:2016/10/21 

 临政函〔201212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中介服务业发展,形成种类齐全、分布合理、运作规范的中介服务业体系,根据《临安市“十二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经研究,现就扶持中介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不含家政中介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婚姻服务等中介服务业发展项目。

二、政策措施

(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

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80万资金,专项用于中介服务业项目扶持。

(二)优化登记审批服务。

1. 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对一般性中介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人民币;对中介服务业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放宽到3000万元。

2. 降低名称申报标准。凡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企业,其名称可直接取冠“杭州”字样;凡符合相关规定,且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企业其名称可直接取冠“浙江”字样。

3. 简化经营场所登记。对从事中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利用合法住宅从事经营活动(除涉及前置审批项目外),在承诺相关事宜,并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允许将其作为经营场所注册登记。

(三)扶持发展壮大。

1. 鼓励引进。对当年引进本市以外、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企业,除享受市政府招商引资相关奖励政策外,经验收通过后,再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5万元。

2. 鼓励投资。在本市投资注册、经税务登记,当年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企业(个人),经验收通过后,给予投资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3. 鼓励做大做强。对当年新增且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前5位中介服务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并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年实缴税费前5强且比上年增长的中介服务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并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行业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行业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新增的限额以上中介服务企业(入统计限上库1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引导发展新型中介服务业。

1. 对提供研发、设计、策划服务等专业技术强、科技文化含量和产品附加值高,并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型中介服务企业,按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推动中介服务业集聚发展。引导中介服务业向各类产业集聚区集中,发挥临安市中介服务业发展中心的集聚作用,对入驻中介服务业发展中心的中介服务业单位,按注册资本规模、营业收入、税收等运作情况,经申报审核后给予一定的奖励(或减免租金予以补贴)。

(五)推进创牌评优。

1. 加强品牌建设。对连续正常使用两年以上注册商标,或连续正常使用四年以上商号的中介服务企业,当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使用注册商标、商号分别受到国家、省、杭州市工商部门授牌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构建诚信体系。对当年被国家、省、杭州市、本市评为信用管理先进单位的中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加强培训宣传。

1. 加强培训。工商部门要积极开展中介服务业人才能力培训工程,逐步提高中介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培养中介服务业高端复合型人才。

2. 加大宣传。工商部门要多形式宣传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成果和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中介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三、其他事项

(一)凡享受上述奖励扶持政策的中介服务企业,由所在镇(街道)推荐,经市发展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工商分局、财政局共同审定后由市财政核拨奖励扶持资金。同一单位的同一项内容,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追回全部奖励补助,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三)本意见自201211起施行,由市工商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临安市人民政府

2012925

 

    (此件可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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