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函〔2012〕1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凸显我市商贸与物流业在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加快推进商贸服务业繁荣物流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1〕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88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加快商贸与物流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
1.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商贸与物流企业和单位。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符合临安市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的商贸与物流业项目。
二、政策措施
1.鼓励投资。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贸与物流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3%的标准给予补助。被列入临安市、杭州市和浙江省重点项目的,再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改造提升。对改造提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商贸与物流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5%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做大。对新增的商贸与物流业规模企业,即年批发额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奖励2万元,分两年兑付。对新纳入全市消费品市场快速反应系统的重点监测企业,奖励1万元。
4.鼓励做强。对年商品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和5亿元的零售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和8000万元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5.培育商贸综合体和专业市场。对新建营业面积在5万平方米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贸综合体和专业市场,自持产权面积达到总面积30%以上(含)且正式营业后商家入驻率达到70%以上(含)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补助。
6.鼓励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外地商贸与物流企业来临安开设总部或独立核算的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等分支机构,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鼓励本市商贸与物流企业在市外设立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分支机构,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
7.加快发展电子商务。通过网上交易实现在线商品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8.奖强奖优。按企业年销售额和增加值对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商贸服务业增加值贡献,评选商贸服务业龙头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推进农贸市场建设。对纳入计划新建的农贸市场,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按照营业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15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纳入改造提升计划的农贸市场,补助标准参照《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安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2011〕58号)文件执行。
10.推进放心肉工程建设。对纳入计划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造提升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的13.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1.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每年安排10万元,用于鼓励农家小型标准超市门店的新建和提升。对年配送总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和8000万元的农村连锁超市配送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在中心镇新建200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小型商贸综合体,经认定,给予5万元补助。每年安排10万元,用于鼓励农村物流网点的新建和提升。
12.鼓励发展社区商贸服务业。对符合社区商贸服务业网点布局规划,按相关标准新设立放心早餐、放心菜店等便民连锁门店3家以上(含)、单个门店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上(含)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含)的连锁经营企业,按每家门店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鼓励社区连锁经营网点的规范巩固和提升。
13.鼓励配套服务工业企业。鼓励商贸与物流企业在青山湖科技城、经济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等,设立为工业企业配套服务的餐饮、超市等连锁经营门店,按照每家门店2万元给予补助。
14.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建设回收网点和分拣中心(集散中心),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5%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5.推进企业品牌建设。对获得杭州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特色品牌命名和表彰的商贸与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16.培育发展商业特色街(区)。鼓励创建和打造临安市级商业特色街(区),经正式命名和授牌后,给予牵头单位10万元奖励。被评为杭州市级、省级商业特色街(区)的,再分别给予牵头单位10万元、20万元奖励。
17.加大宣传促销力度。对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商品推介会、展销会的商贸与物流企业,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鼓励开展商贸与物流业整体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对承办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
18.倡导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70%、持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比例达30%的商贸与物流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万元,用于鼓励商贸企业参与市政府各项考核、评比和其他专项行动。
19.加强行业协会建设。鼓励组建商贸与物流业行业协会,对新建的商贸与物流业行业协会给予3万元补助。对已运作1年以上(含)的商贸与物流业行业协会,每年进行评优奖励。
属市委、市政府倡导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急需,以及对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贡献较大的商贸与物流业项目,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三、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填写《临安市商贸与物流业发展奖励(补助)资金申报表》,经所在镇(街道)初审后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奖励(补助)资金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核拨。
四、其他事项
凡享受上述奖励扶持政策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做到财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依法经营,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财政贡献额。同一单位的同一项内容,原则上不重复进行奖励补助。同时符合本政策若干条款的,按“从高”原则执行。若当年奖励补助额超过计划总额,则按比例予以执行。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追回全部奖励补助资金,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临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5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