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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6/10/18 

 临政发〔200916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促进城乡统筹与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2.坚持政府主导与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逐步形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二、范围对象

4.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岁(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5.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六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

市政府根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6.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7.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

市财政按参保人员不同缴费档次给予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10元。

对持有效期内《临安市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临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四、个人账户

8.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身份证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市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待遇享受

9.养老金待遇。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3)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年计发。

按本实施意见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20个月金额。

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具体办法详见附件)。

10.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离休、退休、退职待遇以及《临安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规定的各类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实施意见施行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离休、退休、退职待遇以及《临安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规定的各类待遇的城乡居民,不允许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年限不享受财政的缴费补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时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11.养老金调整机制。市政府根据国家、省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调整我市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

六、制度衔接

12.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老农保)衔接。

1)本实施意见施行后,凡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可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本实施意见施行后,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按本实施意见规定参保后,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实施意见实施当年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下同)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3.与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临政发〔2008189号)衔接。

1)本实施意见施行时,凡已参加我市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农村居民养老金的,在原有享受待遇基础上加发基础养老金,原个人账户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本实施意见施行时,对已参加我市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将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转入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并按本实施意见继续缴费,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到达60周岁时,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享受条件享受养老金待遇。

3)本实施意见施行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不再办理新增业务,新参保人员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和享受养老金待遇。

14.与原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制度(临政发〔2008190号)衔接。

1)本实施意见施行时,凡已参加原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且已领取生活保障金的参保人,在原有享受待遇基础上加发基础养老金,原个人账户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本实施意见施行后,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不再办理新增业务,新参保人员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和享受养老金待遇。

15.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

1)本实施意见施行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本实施意见施行后,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要求转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总额及其个人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资金合并抵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按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16.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1)本实施意见施行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本实施意见施行后,已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就业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到达退休年龄时,如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换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7.与其他保障待遇衔接。

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嘱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七、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18.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的,可以保留到60周岁,待条件具备时转移。对到达60周岁时仍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个人账户除财政补贴本息外,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八、管理服务

19.经办机构建设。加强市、乡镇(街道)及村(社区)三级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开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工作,并切实加强人员、场地、设备、信息系统开发和经办能力建设;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要切实负责做好这项工作,落实人员、经费、场地;加快建立村级(社区)劳动保障室,明确业务代办员,加强政策宣传、办理信息录入和参保缴费(续缴)工作。

20.基金管理和监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费征收和待遇发放,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负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基金的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加强社会监督。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村民委员会或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或社区范围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组织领导

21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工程;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增加收入、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惠民政策。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劳动保障、财政、民政、残联、公安、统计、总工会、农办等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积极有序地推进这项工作。

22.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准确把握国家、省和杭州市的文件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各种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向广大城乡居民和各级干部深入宣传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其他

23.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4.本实施意见自201011起施行,临政发〔2008189号和临政发〔200819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附件

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体现对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待政策,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岁以上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一、基础养老金

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我市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我市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今后,该标准由省政府适时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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