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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部署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三部分构成

“市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对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既考核经营业绩,又考核负责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

昨日,我市召开了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议,通报了《关于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意见》,市管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核心包括薪酬结构、考核体系、支付管理、福利待遇等内容。副市长谢双成出席。

适用范围:市管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改革任务。根据省、市的部署要求,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等部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调研起草了我市的改革方案,并于上月印发。

按照方案,《实施意见》适用范围是由市政府出资并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相对控股或协议控制企业。适用对象是这些企业中由市委管理以及市委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党委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薪酬结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

从具体内容来看,《实施意见》首先规范了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结构和水平,称市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至于如何支付,《实施意见》作了规定: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考核后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延期支付,原则上在任期考核结束后的3年内按照6∶2∶2的比例逐年兑现。

不过,《实施意见》也强调,要强化综合考核评价的约束作用,明确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

福利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除了对薪酬方面进行规定外,《实施意见》还统筹规范了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福利性待遇。按照《实施意见》,国企负责人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享受的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不得再享受企业内部以各种名义发放的津贴、补贴、费用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另外,《实施意见》还规定,中央、省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改革推出后,杭州银行等企业可在符合中央和省有关政策前提下进行试点,积极探索市管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制度新模式。

至于实施时间,《实施意见》明确,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市直各部门所属和区、县(市)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分别由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制订,按程序报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时间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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