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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排污费4月起“涨价” 偷排行为最高罚200万

自4月1日起,我市将大幅度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这是笔者昨天从市环保局获悉的。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的通知要求,自今年4月1日起,我省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中五类重金属因子(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由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统一调整为1.8元;水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大气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固体废物和噪声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则不作调整。

  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中重金属因子包括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等,水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外的因子有COD(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色度等,大气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外的因子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这些污染物的排放,即便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仍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据了解,我市原有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于2003年付诸实施,其标准远远低于目前因企业排放污染物而支出的修复成本。长期以来,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影响,除征收的排污费用于环境治理外,绝大部分支出一直由政府“埋单”。市环境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告诉笔者,作为环境管理的一种经济手段,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将倒逼企业加强污染深度治理,进一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有利于水、气环境的改善,对我市“五水共治”专项行动也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目前,我市设立了专门账户管理征收的排污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环境污染的治理。市环保局提醒广大企业,偷排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最高可罚200万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将追究企业法人的刑事责任。(记者曹爱方通讯员陈晓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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