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及省局文件精神,推动我市“个转企”工作全面展开,市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注册登记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5月29日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注册登记办法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行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除外)转型为企业(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采取直接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转型为企业:
(1)本市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除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2)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应为转型后企业的投资者;
(3)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不能转型的情形。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应由拟转型企业地址所在地的辖区工商分局负责登记。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应遵循自愿原则。个人经营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家庭经营的,应由全体经营者共同提出申请。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转型后的企业名称,允许保留原字号,其他事项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的,无需提交经营场所(住所)证明文件,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允许在原经营范围的基础上,自主调整经营范围。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时,如已经取得的相关前置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住所)均不变,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无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组织形式、名称等需先行变更前置许可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转型企业在办理年检时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新的前置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或原许可项目有效期已过期,或者原许可项目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的前置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可自主选择转型后的企业类型。可转型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转型后的企业应当符合《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要件。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原个体经营者应当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原个体经营者(或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应当是该企业的股东、合伙人之一。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企业的,应当依法先行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再申请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企业的,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按照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程序(冠省名和国家名的除外);个体工商户没有字号的,可以直接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审核表》;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个体经营者(或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签署的同意转型为企业的同意书(格式见附件1);
(5)全体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向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申请书(有限公司)》(格式见附件4);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原个体工商户和其他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原个体工商户以净资产出资的,需提交净资产的评估报告;
(6)《公司股东出资信息》;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法定代表人信息》;
(9)住所使用证明(以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作为企业住所的,可免于提交该项材料);
(10)《债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11)《企业名称审核表》、《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及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提交的材料;
(1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13)其他需提交的文件: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类型需先行取得批准文件的,则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14)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向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企业申请书(个人独资企业)》(格式见附件5);
(2)如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提交投资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名称审核表》、《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及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提交的材料;
(4)住所使用证明(以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作为企业住所的,可免于提交该项材料);
(5)《债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6)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其他需提交的文件: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类型需先行取得批准文件的,则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企业申请书(合伙企业)》(格式见附件6);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5)《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7)住所使用证明(以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作为企业住所的,可免于提交该项材料);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9)《企业名称审核表》、《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及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提交的材料;
(10)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1)《债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1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14)其他需提交的文件: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类型需先行取得批准文件的,则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15)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依法做好受理、审查和决定。利害关系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或是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启动实质审查。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企业成立日期以转型日期为依据;原注册号已升位为15位的转型时注册号不变;发照时填写《企业登记颁证及归档记录表》,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格式见附件3),为企业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档案一并归入转型后的企业档案。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过程中涉及登记机关改变要求办理档案迁移的,相关登记机关应当做好个体工商户档案的移交工作,将个体工商户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同意书(参考样本)
2.债务承诺书
3.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
4.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申请书(有限公司)
5.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申请书(个人独资企业)
6.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9日印发
共印3份
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申请书(个人独资企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