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省工商局决定开展2015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三年有效期满(2012年度认定和延续确认)的省著名商标;2014年度暂缓延续确认的商标可自愿申报延续确认。
二、申请材料
申请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证明材料,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签署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一)申请人除按要求如实填报《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附件1)或《2014年度暂缓延续确认2015年延续确认浙江省著名商标申请表》(附件2)外,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
2.商标所指产品近三年的质检报告;
3.近三年申报商标持续使用证明材料(以图片或电子版形式举例证明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外包装物、发票、合同或广告宣传等材料,并标明使用年份);
4.申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近3年销售收入、净利润、税收等主要经济数据证明材料(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或者税务、统计、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机关的证明复印件);
5.有下列变更或更换情况的,应提供相关机关的证明(复印件):
(1)申请人与原认定的商标所有人名称、地址有变化的;
(2)申请延续确认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有变更、续展情形的;
(3)申请延续确认的商标因国际分类发生调整,与原认定商标的商品名称或者类别发生改变的;
(4)申请延续确认的商标与原认定商标图形文字有改变的。
6.对申请人企业整体转让,申请人与原认定商标所有人不具有关联性,属两个独立法人企业,或申请延续商标标识与原认定商标标识已整体改变(与原认定商标的主体部分无关联性),或申请延续商品范围、服务项目与原认定商标均不相同的,应按新认定程序提出申请;
7.企业近三年商标品牌运作简况(字数要求在1500字以内,有数据与实例,文字精练、简明扼要)。其中对2014年暂缓延续今年重新申请延续确认的商标,申请人应重点针对2014年被暂缓的问题,分析原因,说明已实施的整改措施。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应按要求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或《2014年度被暂缓延续2015年延续确认申请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http://gsj.zj.gov.cn/zjaic)或浙江商标网(www.zjta.cn)下载),以书面和电子稿形式于2015年5月1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
总第41期 2015年5月1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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