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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2/29  浏览:447 次
关于开展2014年度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文件要求,现就开展 2014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报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提交年度报告范围
1、企业范围:凡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经杭州市各级市场监管机关(指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含经开、景区分局,下同)登记在册(已经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设立登记的除外)的内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201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个体工商户范围:凡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经杭州市各级市场监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存续(已经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设立登记的除外)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2014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3、2014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另行通知。


(二)年度报告报送期限
2015年 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报送期限。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报送2013年度报告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


(三)年度报告的方式
1、企业的年度报告均采取电子化在线网上报告方式。企业既可进入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zjaic.gov.cn〉的企业年度报告入口后,选择杭州地区入口进行填报,也可直接进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盾网站〈网址:http://www.hzaic.gov.cn〉的企业年度报告界面进行年报申报,年报数据提交成功后直接向社会公示,即完成年度报告程序,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纸质企业年度报告。
2、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采取纸质报告方式报送方式,暂不开通公示年度报告功能。由个体工商户进入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zjaic.gov.cn〉的个体户年度报告入口下载年度报告表,或到核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含属地市场监管所)领取年度报告表(样式同上),按要求填写并签字盖章后,以直接递交或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登记机关(含属地市场监管所)。


(四)年度报告内容
1、企业年度报告填写的内容包括:法定公示内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自主选择公示内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省局、市局其他附加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内容。
2、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个体工商户联系信息、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以及非公党建信息情况等附加调查内容。
登记机关不审查企业填写的年度报告信息,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五)企业递交年度报告的流程
1、持有数字证书企业应当使用企业数字证书登陆企业年报系统完成企业年度报告的有关操作。
2、无数字证书企业需要首先完成企业工商联络员确认,再由企业工商联络员获取工商端短信机发送的密码,凭密码登录企业年报系统完成申报的有关操作。
3、企业应按照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软件的提示填写企业年报相关数据。企业填写内容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网络管理规定的有关文字内容。企业在对填写内容核对无误后保存数据并进行提交,完成报送过程。
4、企业的年报操作具体过程、要求及市局与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年报的分工、企业工商联络员确认书接受处理方式同上年度有关文件规定相同。


(六)年度报告的公示处理
企业成功填报、提交年度报告后,在我市年度报告服务器中产生的相关数据通过内部数据交换系统,全部集中到全省的企业信用公示平台,由该公示平台统一向社会公示。登记机关在接到个体工商户报送的年度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标注并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对具体年报内容不予公示。
企业联络员确认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需要归入登记档案。


(七)年度报告内容修改程序
企业发现其已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有错误或因其它原因需要修改的,可以在6月30日前自行登录系统进行修改,所有修改记录在全省公示平台上一并予以公示。企业在6月30日之后有合理理由确需修改已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以书面方式向登记机关(即企业年度报告工作的实施机关)申请修改,经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由企业在网上操作修改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填报的内容有错误或因其它原因需要修改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再次向登记机关报送纸质年度报告表,再次报送的年度报告材料与原报送年度报告表一并归入登记档案。


二、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行为的监管措施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履行公示义务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则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在2015年6月30日前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在年度报告截止申报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公示平台对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事后依法年度报告的,登记机关取消其经营异常标记。


三、年度报告的后续抽查与公示
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随机摇号方式或因投诉举报、上级移交、部门移送、整顿治理、年报自报情况监管、警示提示等工作需要,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进行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予以记录并在公示平台上公示,并逐一将抽查情况归集到抽查对象的抽查记录中。抽查时发现企业在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在注册地址找不到企业的,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对不配合抽查的企业予以公示。抽查时发现个体工商户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保障。
(二)加强宣传,抓好培训。
(三)积极动员,提高年报率。
(四)征询不宜对外公示的企业信息。
(五)禁止新的搭车收费。
(六)及时总结、积极反馈。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25日

总第28期 2014年12月2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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