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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1/24  浏览:251 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共计82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8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改为后置审批

3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1年第64号)

改为后置审批

4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5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6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7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4号)

改为后置审批

8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9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

改为后置审批

10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

改为后置审批

11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12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13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1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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