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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1/24  浏览:259 次
工商局开始“摇奖”:自贸区315户企业被选中

18日下午14时,上海市工商局3楼大厅内有一场特别的“摇号”。面前的大屏幕,上面显示的是10477个1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企业注册号,对应的是截至2014年10月31日上海自贸区内已经注册且完成2013年度年报公示的10477户企业。这不是“摇奖”,而是特殊的抽查程序:十几分钟后,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下,根据电脑随机摇号,其中的3%即315户企业被选中。被选中的企业,要面临一场考试——工商部门将对他们此前对外公示的相关信息进行检查。



据悉,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为确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对象的摇号,也是上海在全国率先开展的又一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新。


参加摇号的10477户企业被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两组。“定向抽查”的企业共有4422户,包括上海自贸区内的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公司(实行认缴制后认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或全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投资、担保、验资、评估、小额贷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留学中介、教育培训(咨询)、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废旧物资收购、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制企业。



其余6055户企业为“不定向抽查”企业。“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企业都按3%的比例抽选出将被工商部门检查的对象,分别于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和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接受检查。


直通车观察员在已经抽选出的182户“不定向抽查”企业名单中随机选择了一个企业注册号“310115000073293”,输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获悉是注册在外高桥地区的上海三凯花木工程有限公司。

市工商局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处副处长海文表示,企业被列为抽查对象后,应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检查中,企业如被发现有“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等3种违法违规情形的,更将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还未按照相关规定改正并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而“处处受限”。

“简单概括,抽查的重点就是及时吗、真实吗?”海文表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了6种需要在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一些企业由于疏忽或主观故意等原因,可能会超过20个工作日还未公示其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又或者公示了虚假的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工商部门将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检查是否存在这些违规情况,并考虑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法定专业机构开展咨询、审计、验资、评估等工作。

“每年都要接触上百家形形色色的企业,如果这些企业被抽中,要了解他们,年报公示信息的抽检结果就很有参考价值。”上海外高桥国际贸易营运中心有限公司营销部副总黄女士表示,以前公司主要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来对业务对象进行专业评估,而现在工商部门的抽检机制开通了新的渠道。市工商局局长陈学军表示,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企业年报公示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它与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部门联动机制等一起,构成了一套完整的事中事后信用约束和监管措施,这充分体现了政府放松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向注重运用信用监管手段的转变。


附件1: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附件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第五条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第24期 2014年11月2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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