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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6/13  浏览:284 次
消息树:2014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开始了!
杭州地区企业小伙们请注意,2014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开始了!凡在2011年10月30日以前获得商标专用权并连续使用的商标;在2013年10月30日前获得商标专用权并连续使用的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符合《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规定的商标注册人均可申报。
  如果您的企业符合上述申报范围,可在2014年7月15日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请小伙们抓紧时间申报,相互传达。


杭州市民企协会助您了解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

1.《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市(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2.《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六条: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三年;

(三)商标所指商品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四)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浙江省著名商标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浙江省著名商标自公告之一日起,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
(二)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全省闻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胜古迹等名称的;
(三)浙江省著名商标法的文字为植物、动物名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著名商标法公告前,他人已经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登记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法所有人可以在其浙江省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两年内请求省工商行政区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是否予以撤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璜使用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他人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的文字、图形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的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指商品有某种联系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标注册核定的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二十二条: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浙江”字词。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浙江省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查处损害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四条: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其许可使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并报国家商标局、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浙江省商标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认定。
第二十七条: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质量,维护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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