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库标准
(一)工商部门的入库标准
1、可通过工商部门数据库搜索的入库标准:
(1)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资金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可分别按照资金数额15万元(含本数)至30万元、30万元(含本数)至50万元、50万元(含本数)至100万元、100万元(含本数)至500万元、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标准分别统计,按其最新的资金数额予以确定。
(2)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15万元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
②雇工人数达5人(含5人)以上的;
③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登记为企业的行业,具体包括:印刷,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因私出入境中介,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及经纪,劳务派遣,汽车销售,报废汽车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娱乐场所,兽药、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农药生产等行业。从事此类行业的个体工商户,逾期未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须变更经营范围。
2、通过走访了解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培育对象,并通过手工录入培育库:
(1)属于利润高、发展空间大、有升级需求,属有关部门重点监管的行业,包括从事大型商场贸易、规模型食品批发、住宿、餐饮、桑拿、足浴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
(2)占用土地资源较多,用电用水量较大等资源能耗类的个体工商户;
(3)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行业发展潜能的个体工商户;(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空间较大的个体工商户;
(5)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和有关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扶持或发展为民营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二)税务部门的入库标准
1、已经税务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2、营业额月均4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3、其他具有一定经营规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符合建账建制标准,税务部门认为符合“个转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三)人力社保部门的入库标准
参保人数5人(含)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二、培育内容
培育内容是对培育库的具体运用。
1、核实培育对象。各区、县(市)“个转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培育库中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逐一实地核查,形成统一的培育对象。
2、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市)“个转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培育对象进行重点宣传、引导,发放政策细化及其解读、服务举措的宣传小册子,宣传面不低于培育对象80%,形成相应的工作台账。
3、强化教育培训。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对各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师资培训,由区、县(市)对业主培训,另各职能部门自行负责对所属条线干部的培训。
4、建立档案资料。各区、县(市)“个转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培育对象进行重点跟踪、服务,建立一对一相应的档案资料。
5、不断完善入库标准及内容。2013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市)“个转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培育库中“个转企”情况进行梳理、总结,根据半年的运用情况对入库标准、培育内容及时进行调整,使培育库更科学、更合理,更适应“个转企”的实际情况。各区、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入库标准及培育内容每年调整一次。
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一步对各区、县(市)有关培育库运用事宜作量化要求并考核。
三、数据指标
1、工商部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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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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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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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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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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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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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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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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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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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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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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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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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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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部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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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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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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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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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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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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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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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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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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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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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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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力社保部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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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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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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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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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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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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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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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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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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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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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来源类别”是指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社保部门提供的名单,分别填“工商”“税务”“社保”。
(四)调整充实
上述入库标准和培育内容属于指导性意见,各区、县(市)“个转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充实,形成各地最终的入库标准和培育内容,然后抓紧实施。
(五)培育重点
工商、税务、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各自的入库标准建立培育库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建立统一的培育库。统筹建库的方法是先将三个部门的培育库名单合并,然后分类为三批名单:第一批是三个部门都列入培育库的个体工商户,这部分个体工商户是最重要的培育对象;第二批是二个部门都列入培育库的个体工商户,这部分个体工商户是次重要的培育对象;第三批是一个部门列入培育库的个体工商户,这部分个体工商户是较重要的培育对象。
三个部门是否同时列入培育库的标志是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注意十五位旧身份证号码与十八位新身份证号码的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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