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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9/14  浏览:1347 次
党支部议事规则
     l、党支部议事的形式为支部大会和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开会。凡属党支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支委会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议论决定。
      2、支部大会、支委会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暂缺或其它原因缺席时,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3、支部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支委会由支委成员参加,根据会议需要,由主持人提交列席人员。支部大会、支委会在讨论和研究有关工作时,可邀请企业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党组织领导参加会议。
     4、支部大会、支委会在会议召开前,首先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事内容告知与会人员。支部大会人数超过应到正式党员半数以上者方可召开。
      5、参加会议人员都能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在此基础上,由主持人结合讨论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策。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议半数赞成方可通过。如遇重要议题发生争执或双方人数接近时,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待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或上报上级党组织裁决。
      6、讨论决定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首先应征求职工意见,并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要求提交职工代表会议通过。
      7、支部大会、支委会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以议事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缺席人数、内容、情况及领导等记录在案,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翻阅和更改原纪录与会人员重要机密,对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和需要保密的一律不得公开。
      8、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坚决执行。
      9、每个党员都要尊重和支持支部书记的工作,接受支部书记的指导,支部书记和支委会成员都应共同维护集体领导,按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10、支部书记要精心组织指导支部决议、决定实施,如发现问题要敢于承担责任,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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