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国共产党杭州市民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协会党委”)建设,不断强化协会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进一步推进协会党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协会的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及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通知”(中个协字[2010]1号)等为依据,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 协会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党委应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有关事项,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协会党委下设“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负责处理党委有关日常党务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协会党委议事规则是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实行科学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的制度保证。
第六条 协会党委会议事时,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原则。凡属协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协会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党委领导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协会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坚持一切重大问题由协会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在党委内部,要做到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应当做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要胸怀全局,作风民主,多谋善断,知人善任,做好团结协调工作,并认真听取和尊重党委委员尤其是分工委员的意见;党委委员要增强全局观念,自觉接受党委领导集体的权威。落实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委员之间要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自觉遵守和认真执行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并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做到团结信任、协作配合。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市工商局党委的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保证协会依照法律和协会章程开展工作,促进协会健康发展;组织实施本级协会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第八条 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民营个体协会党建工作规划,指导和推动各级协会党建工作。加强协会党组织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讨论研究协会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等事项;讨论和研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研究制定年度党建工作意见、讨论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审批本级基层党组织的建立和党组织的成员;研究决定所辖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等。
第十一条 讨论、研究协会或协会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指导协会统战工作,团结党外干部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
第十二条 讨论通过协会党委领导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报告以及协会党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审定党委向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第十三条 讨论、研究需要集体协商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十四条 协会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可随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 协会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委委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当同时送达。
第十六条 协会党委决议事项,会前应当有充分的准备。提交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前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并提出有依据的议案。
第十七条 协会党委主要负责人对会议议题先行交换意见,统一思想认识,为开好会议做好准备。决议的问题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副书记都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必须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党委会议时,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达。会后,会议召集人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在研究某些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事项时,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列席。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如果意见出现分歧或者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也可以通讯表决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关于对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决策(包括党委工作活动、总结、计划、意见、报告、重要会议等),党委应当在会前研究草拟方案,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审议,形成党委决议后,交由“党办”组织实施。需由上级党委(党组)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经党委讨论通过后再进行报批。
第六章 决定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应作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发协会党委会议纪要。根据工作需要形成的党委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签发。
第二十六条 做好会议决策的组织实施和跟踪检查,实行党委委员分工负责,做到人人有职责,事事有人管,确保各项决定的有效实施。若对决策进行调整和变更,应由党委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议研究具有保密性的内容,与会同志要严守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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