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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更新时间:2013/4/16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杭州市下城区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区城乡个体工商业者(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团结、教育、引导全区个体劳动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优质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登记管理机关下城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东新路33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教育并组织个体劳动者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诚实守信、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维护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力和利益,反映个体劳动者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热心为个体劳动者排忧解难。

    ()开展各类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劳动者职业技能和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工作。

    ()为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提供中介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协调、解决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兴办为个体劳动者服务的经济实体。

    ()向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经济的发展情况。

    ()组织个体劳动者进行自我管理,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个体劳动者的行政管理工作。

    ()兴办个体劳动者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社会活动,关心个体劳动者的生活。

    ()自主并积极开展与区域外有关社团等组织进行业务交流和友好交往。

    ()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承认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已领取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劳动者及从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向本会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求本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本会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对理事会成员有权质询、批评、建议和提出罢免动议: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为协会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

    ()信守职业道德,热心为消费者服务。

    ()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声誉,交纳会费,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在年度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凡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下城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组组愿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可以被选派为代表。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和修改《杭州市下城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组成人员;

    ()聘请本会各誉会长和顾问;

    ()制定本会会费标准;

    ()讨论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任期为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任职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增补或撤换,但增补或撤换的名额不得超过原有理事、常务理事数额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须经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经费;

    ()会员缴纳的会费;

    ()必要时可在为个体劳动者服务的经济实体中适当提成:

    ()有关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利息收入;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会费标准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经下城区个体劳动者第七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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