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 7月31日 我国的“著名商标”制度为地方性规范文件所建立,而且广泛存在于各地。简单的说,著名商标就是地方上的“局部驰名商标”,其设置和运行都是对驰名商标制度的模仿。驰名商标“异化”的原因及其带来的不良后果也都在著名商标的身上存在。正如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张茅局长指出的,政府评选认定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方式,面临着政府“越位”的巨大风险:一是政府“越位”影响政府公信力,二是政府选择性的支持扭曲了市场公平竞争,三是政府替代市场的评定误导消费者的选择。与驰名商标不同的是,著名商标并非法律概念,在商标法律制度中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对驰名商标的改革措施是使其回归法律本位,而对著名商标的改革措施则是彻底取消这项地方性制度,消除对市场竞争的干预,停止公共资源的浪费,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优化政府职能。在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制度改革中,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来转变政府职能是关键。政府应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有所不为”,但也要“有所为”。
张茅局长指出,在深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改革工作中,还应当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发挥企业作为商标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树立商标品牌意识;三是切实加强商标的保护,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加大对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商标等的保护力度;四是努力完善商标品牌服务能力,支持独立第三方对我国商标品牌开展社会化、市场化评价;五是主动参与商标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提高我国商标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