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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小客车县(市)指标配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10/24 

临政函〔20159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小客车县(市)指标配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安市人民政府

20151111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临安市小客车县(市)指标配置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更好地满足县(市)居民用车需求,做好杭州市小客车县(市)指标配置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和《杭州市小客车县(市)指标配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二)单位和个人新增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三)指标是指通过摇号或直接配置方式获得的指标。

(四)成立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调控办)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五)市发改、公安、司法、财政(地税)、国税、人力社保、商务、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指标申请

(六)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指标的,应当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

(七)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服务窗口办理。

(八)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三、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

(九)指标以摇号和直接配置方式配置。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从每年的51至次年的430。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1200个。

指标按照比例配置。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95%,以直接配置方式配置的指标占5%;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指标中,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指标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每个配置周期进行2次摇号,单位指标和个人指标分别摇号,指标可以跨周期配置。

以直接配置方式配置的,每个周期未用完的指标额度,转入下一个周期的个人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配置。

申请通过直接配置方式获得指标应当在我市直接配置额度内进行,若直接配置指标申请数超过配置额度,则通过摇号方式产生直接配置指标。

四、申请条件

(十)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

1.符合《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的个人增量指标申请条件;

2.居住地在本市的,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驻临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5)居留签注地在本市且居留满两年(含)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

(十一)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

1.符合《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的单位增量指标申请条件;

2.企业纳税地或投资地在本市的;

3.社会组织、其他组织注册地在本市的。

(十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通过直接配置方式获得指标:

1.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注册时间在2014326以后;

3.经市商务局确认为招商引资企业。

(十三)企业符合申请通过直接配置方式获得指标的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直接配置指标:

1.实到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申请1个直接配置指标,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0万元(含)实到注册资本可再申请增加1个直接配置指标;

2.企业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满500万元(含)可申请1个直接配置指标,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含)可申请增加1个直接配置指标;

3.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或者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含)以上,可申请1个直接配置指标。

五、指标审核和配置

(十四)市调控办应当于每次摇号配置前适时公布当次指标配置方案。

(十五)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的,应当于配置前一个月的8日之前通过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信息系统或调控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退出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前一个月的20日之前提出。

(十六)市调控办在收到杭州市调控办小客车调控信息系统对申请人资格初审数据后,及时发至各部门进行复审。

(十七)市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复审申请人的户籍及居住证情况;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复审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居住情况;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复审纳税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复审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复审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改部门负责复审企业投资额信息;市商务部门负责复审招商引资企业信息。

(十八)各审核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复审工作,并制定相应审核规程。

(十九)各复审部门应当在摇号当月2日前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给市调控办。市调控办负责指标申请的终审,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二十)指标申请的终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对终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当月10日前向市调控办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纳入当次指标配置。

(二十一)市调控办负责指标的摇号工作,摇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应于当月19日前完成。

(二十二)摇号结束后,由市调控办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和杭州市调控办,及时公布摇号结果。

(二十三)经摇号产生但逾期未使用的指标,纳入下一次摇号配置。

(二十四)申请直接获得指标的单位,需凭有效文件向市调控服务窗口提交申请。

(二十五)市调控办需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市拟向单位直接配置指标的,应当将申请情况及拟配置指标情况在指定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本市的直接配置额度内给予配置。

六、指标使用管理

(二十六)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二十七)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指标和杭州市小客车增量指标。

(二十八)指标不得转让。

七、监督管理

(二十九)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核、查验等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三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市调控办、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相关举报。

本细则自20151120日起实施,本细则由市调控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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