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函〔2015〕8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通知如下:
一、调整制度名称
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调整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6个档次调整为13个档次,分别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3个缴费档次对应的政府补贴标准分别为:缴费档次选择100元、2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选择300元、4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500元、6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选择700元、8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选择900元、1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10元;选择12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20元;选择15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30元;选择2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40元。参保人员符合补缴条件并办理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三、调整转移衔接办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3号)规定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我市户籍人员年满60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且继续缴费的,可按照(浙人社发〔2014〕93号)规定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调整个人账户继承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原规定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可依法继承,调整为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以及实际缴费年限的财政补贴等的余额及利息可依法继承。
五、调整丧葬补助费发放范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死亡后可以享受20个月的基础养老金作为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调整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统筹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向死亡人员遗属发放20个月的基础养老金作为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缴费档次和财政补贴标准的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实施。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临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4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