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第1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等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本市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将于2015 年1月1日起开展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2014年度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对象
凡2014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并且存续的各类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均应依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14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凡2014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并且存续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14年度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报送期限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报送2013年度报告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
三、年度报告的方式
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均采取电子化在线网上报告方式。企业既可进入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zjaic.gov.cn),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区的年度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也可直接进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盾网站(网址:http://www.hzaic.gov.cn)的企业年度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填报提交成功后直接在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即完成年度报告程序,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纸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
2、个体工商户采取纸质报告方式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由个体工商户到核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含属地市场监管所)领取年度报告表,或从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zjaic.gov.cn)、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盾网站(网址:http://www.hzaic.gov.cn)下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填写并签字盖章后,以直接递交或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登记机关或属地市场监管所。
四、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监管措施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2015年6月30日前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在2015年6月30日前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本公告内容同时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盾网站(网址:http://www.hzaic.gov.cn)上发布。 具体工作要求、程序及其他有关年报工作情况详见红盾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