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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文章:微信集“赞”营销模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更新时间:2015/1/14 
微信“集赞”对当下很多人来说并不陌生,在朋友圈常能看到“求点赞”活动,用户只要将商家发布的活动宣传信息转发到朋友圈,并集齐一定数量的“赞”,就能向商家兑换其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对商家而言,微信“集赞”的营销模式简单易行,具有传播量大、速度快的优点,是低成本广告。对用户而言,不用花钱就能享受商品或服务,等于“天上掉馅饼”。这看起来两全其美的好事,实则存在诸多问题。

一、微信集赞存在的问题
(一)“空承诺实忽悠”,违约行为比比皆是
商家在集赞活动中承诺赠送礼品,但等用户辛辛苦苦集满“赞”前去兑换时,却常遇到商家临时更改商品,或以“商品已发完”、“已过兑换期限”为借口拒绝。有的商家甚至在活动中途删除集赞页面,令消费者觉得被商家“忽悠”了,白白为商家做了广告。在“集赞”营销模式中,消费者虽然没有付出金钱,却付出了时间、精力和人脉,与商家建立了实际上的合同关系,商家不兑现承诺,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设门槛赚噱头”,附加条件令人止步
不少商家为博得宣传效果,承诺“集赞”送一些价值不菲的礼品如红酒、摄影代金券等。但使用时却被告知只能用于特定商品,或需要在店内消费满一定额度方可兑换。高设的门槛令消费者望而却步,而商家在集赞活动中并不明确诸如名额限制、领取时间、消费门槛等众多附加条件,有虚假宣传赚噱头的嫌疑。
(三)“假馅饼真陷阱”,消费欺诈防不胜防
在微信“集赞”活动中,力度最大的当属“集赞”免费旅游,“集赞免费游港澳”等一度成为热门话题,这份“免费午餐”实质上是“零负团费”的翻版,如果商家兑现承诺给予了免费旅游,强制消费、自费项目泛滥将成为其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更可怕的是,这些旅行社大多不具备营业资质,一旦发生纠纷,维权困难重重。这类微信“集赞”看似送福利,实际暗藏陷阱。
(四)“挂羊头卖狗肉”,伪劣产品充斥其中
    微信集赞主打“免费”牌,送出的礼品质量自然也就参差不齐。最典型的例子属“集赞送黄金”活动,用户按规定“集赞”后,用几十元、数百元便可换取黄金饰品,但这些所谓的黄金饰品有的却变成成本几元的贴纸产品或者合金产品,更有商家借“集赞”活动推销“傍名牌”商品和三无产品,令假冒伪劣商品大行其道,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监管难点
(一)行为定性缺乏法律依据
微信“集赞”营销作为近段时间兴起的新生事物,尚未有法律法规对其作出明确界定,《广告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微信营销行为的适用性有待商榷。由于多数“赞营销”往往没有发生真正的交易和消费行为,消费者也没有为之付费,如果发生消费纠纷,按《新消法》规定,也很难走正常的消费投诉程序来处理。
(二)监管渠道不够通畅有效
监管渠道闭塞是对微信“集赞”营销行为进行监管的一大难题。一方面是由微信营销本身的特质决定的,由于微信“集赞”营销是在私密性较高的朋友圈中以滚雪球的方式迅速扩散,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管时很难深入其中对“集赞”行为进行监督;另一方面,管理部门本身缺乏网络监管方面的人才,尤其在基层,人员素质不够,技术力量不足,也导致监管渠道不够通畅有效。
(三)“三难”阻挡消费维权路
微信“集赞”用户发现商家有违约、诈骗等行为时,需要面对维权三大难题。一是主体确定难。目前以企业名义申请微信公共账号需先经过工商部门等第三方资格认证,但个人申请微信公众账号则无需进行资格认证。据了解,大部分微信“集赞”发起者属后一种,也就是说“集赞”活动的发布方没走工商登记注册程序。因此,这类商家的违法行为活跃在管理部门的视线外,即使被查处,商家也能轻松注册另一个账号改头换面继续活动。二是异地维权难。微信“集赞”借助网络平台打破了地域限制,但也给消费维权带来困难。三是证据固定难。活动发布方很容易抹去活动痕迹,等消费者想要维权,商家早已删除网页证据。

三、意见建议
目前中国有大约6亿微信用户,利用微信平台进行商业宣传无疑将是未来商家网络营销的主阵地。尽管微信“集赞”存在上述诸多问题,但只要商家讲究诚信,合理使用该途径营销产品,还是能在短时间内集聚人气,提高企业知名度,起到良好的宣传效果,消费者也能从中获益,实现互利共赢。因此,整治微信“集赞”活动乱象,对“集赞”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成为当务之急。
(一)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网络营销规范体系
针对微信“集赞”营销体系在监管上的法律空白,对现行《广告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进行补充、修缮显得极为必要。有关部门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立法明确微信运营商、广告发布者、转发者的各方责任。设置准入门槛,推行微信“集赞”广告实名制,广告发布者必须通过营业执照或负责人身份认证方可发布“集赞”营销活动。规范“集赞”营销活动中商家需标明的事项,比如规定商家发布营销信息时必须写明活动限制条件及参与细则,特别是时间、名额等。
(二)开展信用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借鉴实体市场管理方式,将“集赞”营销活动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关联,在“集赞”网页底部显著位置设置信用链接。将被投诉举报的活动主办方列入不良信用黑名单,使商家珍惜自身信用,不至轻易违约或欺诈,从而达到“以信促管”的目的。加大微信“集赞”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使违法商家付出高额成本,杜绝其侥幸心理。
(三)加强部门协作,推动运营商自我监控
微信“集赞”营销活动涉及工商、通信、文化、公安等多个监管部门,多头监管分散了执法和信息资源,不利于集中整治网络经济违法活动,应制定部门联动机制,召开联席例会,成立专门监察小组,协作监管。同时积极推动运营商自我监管,利用其技术优势,筛选可疑的活动信息,及时通报政府监管部门。完善其内部服务条款,对涉及违法行为的商家进行暂时封号或永久封号。
(四)加大宣传力度,拓宽网络消费投诉途径。
    利用媒体广泛宣传网络消费维权的法律常识,提醒消费者在集满“赞”后,通过转存、收藏、截图等形式保留好证据,确保出现纠纷时有据可依。开展消费预警,对一段时间内的“集赞”消费纠纷典型案例进行总结,曝光微信“集赞”活动中暗藏的消费陷阱。联合微信平台设置官方微信举报平台,设置“一键举报”等快捷方式,专门接受微信营销活动产生的举报和投诉。完善异地维权机制,畅通维权渠道,为网民提供便捷的投诉途径。
(五)创新技术手段,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素质
    技术障碍是横在网络监管工作前的一道坎,监管部门要与相关科研机构合作,创新技术手段,通过软件自动监测微信平台的非法营销活动,可有效节约行政资源,提高监管效率。通过招聘专门的网络技术人才,建立基层监管干部计算机业务培训长效机制,也能迅速提升网络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令网络执法工作如虎添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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