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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消费 商家须多留意
更新时间:2014/3/21 

    近日,分局12315中心受理一起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允许私自购买苹果5S手机的投诉件。《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起投诉件中的当事人年满15岁,是一位读初二的中学生,在未经其监护人的同意下,到某手机店以5088元的价格购买一部苹果5S手机,后其家人知情后,要求退货未果到12315中心投诉。

分局12315中心接到投诉后,联合市消保委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这起投诉件中,消费者是未成年人,无收入来源,购买的手机涉及金额比较高,可以认定为需要得到其监护人同意,该买卖行为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从调解过程中了解,经营者在没有询问年龄、没有确认该消费者监护人是否同意的情况下,仅以消费者本身已携带一部手机来推断已得到其监护人同意,这个买卖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必须要退货处理。经过协调沟通,经营者同意退货,但提出因苹果5S手机已开机激活,进行二次销售,在销售价格上将影响1千余元,只能作为二手机处理,要求消费者承担一定损失费用。在协调中,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是未成年人,没有收入来源,其监护人在监督管理该消费者使用大笔现金上存在瑕疵,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经协商,双方同意,该手机作退货处理,由消费者承担200元给经营者作为补偿损失费用。

这起投诉给我们的启示:经营者在发现未成年人来购买产品过程中,要作出一个合理的判断,与其年龄、行为能力不符的,涉及金额较大的,必须要确认其监护人的同意再销售,多询问,多留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家长在监护未成年人过程中,也必须加强金钱使用的有效监督和正确引导,培养未成年人树立合理、健康的消费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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