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小明去购物广场玩,发现新开了家的溜冰场,为了方便溜冰,小明办了张会员卡,并往里充了1000元钱。一年后的一天,小明再次到溜冰场玩,溜完冰拿着会员卡去结账,被告知会员卡已经失效。小明觉得很奇怪:卡里明明还有300元余额,怎么无法结账呢?溜冰场解释说,他们店的所有会员卡都只有一年的有效期,过了一年卡里的余额就自动失效了,除非另行充值办理新的会员卡,随后溜冰场拿出一个手册,上面有会员要遵守的内容,小明争执不过工作人员,就以现金结账了。
回家后,小明想了想,觉得商家随意停用尚有余额的会员卡,这样就把没用完的金额据为己有,肯定是不对的。于是,小明打电话到工商部门咨询和投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调查后认为,商家虽然可以自行制定会员制度,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商家不得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溜冰场应让小明继续使用会员卡。经过工商部门的调解,溜冰场将300元余额退还给了小明。
律师分析:商家虽然可以自行制定会员制度,但会员制度的内容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会员卡实质上就是消费者预先支付价款后取得的消费凭证,虽然溜冰场在会员手册上注明了有效期,但只是溜冰场的单方声明,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无论会员卡是否过期,卡内余额溜冰场无权处置,更无权侵占,应当退还给原消费者。(摘自《家庭教育》)